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抗辩理由听起来不无道理,尽管依据现行法律其是出水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,但客观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不是产污单位,超出其处置能力的进水必然会导致出水超标的结果,那么这种抗辩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?其请求是否应当支持?这一问题广受业内关注,更在 2019 年两会期间因生态环境部发言人对该问题的回应而引起业内大讨论。
造成“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”背后的原因比较复杂,包括城镇排水管网系统混乱、工业污水纳管超排偷排、超标来水溯源困难、污水处理能力与产生量不匹配等因素,其中占比最大的因素是工业污水纳管排放,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纳水范围存在工业企业,由于无集中工业污水处理设施,不可避免地出现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。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近年在生态环境立法、执法和司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,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重点从法律理论和实务的视角研究“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”问题的解决路径,透过表象看本质,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,以地方实践经验为参考,以法律主体、法律关系、法律责任为主线进行论述,最后试图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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